通知公告

关于公布渤海理工职业学院 继续教育中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关于公布渤海理工职业学院 继续教育中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全体工作人员: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中心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心有关规定并根据继教中心发展需要,特制订继续教育中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请全体工作人员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渤海理工职业学院继续教育中心
  
  2020年10月15日
  
  渤海理工职业学院继续教育中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签发文号:渤职继教〔2020〕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中心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并根据继教中心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继教中心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中心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中心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中心形象、中心名誉等方面。或者给中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责任到人,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并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评先的范畴。
  
  第四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中心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分管的部门负全部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六条 中心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
  
  (一)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教育政策,深入市场调研,根据中心发展状况,研究制定中心运行决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中心上层决定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模范遵守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四)以中心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中心利益;
  
  (五)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惩。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六)真实向上级反馈管理和工作情况,不得夸张虚浮或者瞒报、迟报,不得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损害中心利益;
  
  (七)热爱继续教育事业,团结同事,协作共赢。
  
  第七条 一般员工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真实有效的贯彻中心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二)真是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真实执行中心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三)规范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热爱中心,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因私废公,损害集体利益。
  
  第三章   责任追究原则
  
  第八条 责任追究过程中应秉承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执行
  
  第九条 一般责任的追究根据制度考核上报中心领导后执行,重大责任的追究由学校研究决定执行。工作责任追究要与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和员工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免、职称晋级的重要依据,中心副主任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中心主任对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工作责任主要分为: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酌情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中心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二)违反中心人事、财务、采购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三)擅自更改办公会议决议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数据材料、办理有关事项或者做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拖着不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工作时间或者值班时间擅自离岗、空岗,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对应该参加的会议和学习,随意迟到、早退或者未经请假无故缺席的;
  
  (八)遇到违反中心规章制度、损害中心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第五章   责任承担
  
  第十二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 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三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四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六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种类
  
  第十七条 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四)取消当年职称晋级资格;
  
  (五)调离岗位、降职、撤职;
  
  (六)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各负责人违反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酌情二者可以并用,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上报学校。
  
  (一)在制定中心发展决策规划中,坚持己见,擅自做主,造成决策失误,给中心造成巨大损失,责任人应负全部责任;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领导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上报学校党委和学校纪委予以处理。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管理责任事故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发现两次以上给予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予以撤职处分。
  
  (四)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根据造成事故后果和影响大小分别给予责令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各类评比资格、撤职等处分。
  
  (五)违反中心财经管理制度,私自变更收费标准、挪用或侵占资金,或以不正当手段向学员或企事业单位索取好处的,根据影响大小和金额大小予以当事人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学校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一般员工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和处分。
  
  (一)不执行办公会议的决定、决议,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处分,两次以上取消各类评比资格,并调离岗位。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取消各类评比资格,屡教不改的,予以调离岗位,合同制人员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不执行中心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处分,两次以上取消各类评比资格,并调离岗位。
  
  (四) 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损害中心利益的,给予取消各类评比资格,上报学校党委和学校纪委,情节严重的予以调离岗位,由学校处理。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质量和责任事故,给中心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取消各类评比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调离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学校党委和学校纪委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学校查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可由相关人员提出,中心领导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办公室落实。责任追究的查处可由下列途径提起:
  
  1、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建议。
  
  2、上级部门的相关工作通报;
  
  3、继教中心领导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及院领导的意见;
  
  4、工作检查及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5、管理或服务相对人的举报;
  
  6、其他可发现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途径。
  
  第二十一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继教中心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2天内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继续教育中心。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公布渤海理工职业学院 继续教育中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19 09:40:24

  关于公布渤海理工职业学院 继续教育中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全体工作人员: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中心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心有关规定并根据继教中心发展需要,特制订继续教育中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请全体工作人员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渤海理工职业学院继续教育中心
  
  2020年10月15日
  
  渤海理工职业学院继续教育中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签发文号:渤职继教〔2020〕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中心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并根据继教中心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继教中心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中心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中心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中心形象、中心名誉等方面。或者给中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责任到人,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并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评先的范畴。
  
  第四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中心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分管的部门负全部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六条 中心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
  
  (一)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教育政策,深入市场调研,根据中心发展状况,研究制定中心运行决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中心上层决定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模范遵守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四)以中心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中心利益;
  
  (五)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惩。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六)真实向上级反馈管理和工作情况,不得夸张虚浮或者瞒报、迟报,不得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损害中心利益;
  
  (七)热爱继续教育事业,团结同事,协作共赢。
  
  第七条 一般员工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真实有效的贯彻中心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二)真是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真实执行中心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三)规范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热爱中心,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因私废公,损害集体利益。
  
  第三章   责任追究原则
  
  第八条 责任追究过程中应秉承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执行
  
  第九条 一般责任的追究根据制度考核上报中心领导后执行,重大责任的追究由学校研究决定执行。工作责任追究要与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和员工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免、职称晋级的重要依据,中心副主任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中心主任对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工作责任主要分为: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酌情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中心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二)违反中心人事、财务、采购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三)擅自更改办公会议决议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数据材料、办理有关事项或者做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拖着不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工作时间或者值班时间擅自离岗、空岗,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对应该参加的会议和学习,随意迟到、早退或者未经请假无故缺席的;
  
  (八)遇到违反中心规章制度、损害中心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第五章   责任承担
  
  第十二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 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三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四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六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种类
  
  第十七条 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四)取消当年职称晋级资格;
  
  (五)调离岗位、降职、撤职;
  
  (六)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各负责人违反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酌情二者可以并用,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上报学校。
  
  (一)在制定中心发展决策规划中,坚持己见,擅自做主,造成决策失误,给中心造成巨大损失,责任人应负全部责任;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领导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上报学校党委和学校纪委予以处理。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管理责任事故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发现两次以上给予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予以撤职处分。
  
  (四)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根据造成事故后果和影响大小分别给予责令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各类评比资格、撤职等处分。
  
  (五)违反中心财经管理制度,私自变更收费标准、挪用或侵占资金,或以不正当手段向学员或企事业单位索取好处的,根据影响大小和金额大小予以当事人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学校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一般员工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和处分。
  
  (一)不执行办公会议的决定、决议,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处分,两次以上取消各类评比资格,并调离岗位。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取消各类评比资格,屡教不改的,予以调离岗位,合同制人员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不执行中心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处分,两次以上取消各类评比资格,并调离岗位。
  
  (四) 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损害中心利益的,给予取消各类评比资格,上报学校党委和学校纪委,情节严重的予以调离岗位,由学校处理。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质量和责任事故,给中心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取消各类评比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调离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学校党委和学校纪委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学校查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可由相关人员提出,中心领导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办公室落实。责任追究的查处可由下列途径提起:
  
  1、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建议。
  
  2、上级部门的相关工作通报;
  
  3、继教中心领导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及院领导的意见;
  
  4、工作检查及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5、管理或服务相对人的举报;
  
  6、其他可发现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途径。
  
  第二十一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继教中心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2天内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继续教育中心。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