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公布《继续教育中心员工工作纪律》的通知


  全体工作人员:
  
  为确保中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服
  
  务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继续教育中
  
  心员工工作纪律(试行)》。请全体工作人员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渤海理工职业学院继续教育中心
  
  2020年10月15日
  
  继续教育中心员工工作纪律(试行)
  
  (签发文号:渤职继教〔202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全体员工。
  
  第三条 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维护中心声誉。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四条 上班时间,员工必须着工装,且仪表大方、整洁,女员工不着浓妆。
  
  第五条 上班时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精力充沛,乐观进取。在接待过程中,提倡微笑待人,微笑服务。
  
  第六条 员工言谈要求亲切、诚恳、谦虚,严禁说脏话、忌语。同事之间沟通问题时,本着“换位思考、解决问题”的原则,语言应礼貌,平和。
  
  第三章  办公秩序
  
  第七条 请示、报告工作需及时准确,逐级进行,不越级、不扰乱办公秩序。
  
  第八条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严禁在网上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网购及与工作无关的聊天等活动。
  
  第九条 办公室人员应做好办公室及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条  全体员工实行坐班制,执行《继续教育中心考勤制度》。
  
  第十一条  工作时间内,实行不定时考勤抽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作旷工处理,在请假期间从事创收或谋取个人私利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考勤情况,年终汇总,考勤结果与员工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和绩效工资等挂钩。
  
  第五章  请假制度
  
  第十三条  请假必须办理云之家请假手续,按照相应程序和审批权限获得批准后,必须完成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中心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处理。中心视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减发绩效工资、降级、免职、解除劳
 
动合同等相应纪律处分。凡受违纪处理的教职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学习、培训、出差等期满不按时到岗者。
  
  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未到岗又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者。
  
  4.请假理由经查实为虚假情况行为者。
  
  5.教职工不服从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作调整安排,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破坏工作秩序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含院内岗位调整)。
  
  6.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学校和中心组织的学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者。
  
  第十八条 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1.上班时间,消极怠工、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的。
  
  2.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本职工作错误的。
  
  3.工作不作为,对中心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不接工作任务的。
  
  5.工作时间内,睡觉、玩游戏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6.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7.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8.暴力威胁、恐吓同事,拉帮结派,越级请示、报告妨碍中心团结、或正常工作的。
  
  9.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他人的。
  
  10.滥用职权,侵害他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11.故意损害中心荣誉,情节严重的。
  
  12.无故损坏公物,损失重大,或涂改、毁坏重要文件的。
  
  13.经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纪或责任事故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教职工如对处理不服,可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诉,或依照法律、法规解决争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继续教育中心
  
  2020年10月15日
 
 
 
 



关于公布《继续教育中心员工工作纪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21 10:46:12

  全体工作人员:
  
  为确保中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服
  
  务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继续教育中
  
  心员工工作纪律(试行)》。请全体工作人员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渤海理工职业学院继续教育中心
  
  2020年10月15日
  
  继续教育中心员工工作纪律(试行)
  
  (签发文号:渤职继教〔202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全体员工。
  
  第三条 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维护中心声誉。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四条 上班时间,员工必须着工装,且仪表大方、整洁,女员工不着浓妆。
  
  第五条 上班时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精力充沛,乐观进取。在接待过程中,提倡微笑待人,微笑服务。
  
  第六条 员工言谈要求亲切、诚恳、谦虚,严禁说脏话、忌语。同事之间沟通问题时,本着“换位思考、解决问题”的原则,语言应礼貌,平和。
  
  第三章  办公秩序
  
  第七条 请示、报告工作需及时准确,逐级进行,不越级、不扰乱办公秩序。
  
  第八条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严禁在网上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网购及与工作无关的聊天等活动。
  
  第九条 办公室人员应做好办公室及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条  全体员工实行坐班制,执行《继续教育中心考勤制度》。
  
  第十一条  工作时间内,实行不定时考勤抽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作旷工处理,在请假期间从事创收或谋取个人私利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考勤情况,年终汇总,考勤结果与员工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和绩效工资等挂钩。
  
  第五章  请假制度
  
  第十三条  请假必须办理云之家请假手续,按照相应程序和审批权限获得批准后,必须完成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中心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处理。中心视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减发绩效工资、降级、免职、解除劳
 
动合同等相应纪律处分。凡受违纪处理的教职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学习、培训、出差等期满不按时到岗者。
  
  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未到岗又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者。
  
  4.请假理由经查实为虚假情况行为者。
  
  5.教职工不服从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作调整安排,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破坏工作秩序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含院内岗位调整)。
  
  6.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学校和中心组织的学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者。
  
  第十八条 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1.上班时间,消极怠工、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的。
  
  2.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本职工作错误的。
  
  3.工作不作为,对中心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不接工作任务的。
  
  5.工作时间内,睡觉、玩游戏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6.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7.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8.暴力威胁、恐吓同事,拉帮结派,越级请示、报告妨碍中心团结、或正常工作的。
  
  9.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他人的。
  
  10.滥用职权,侵害他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11.故意损害中心荣誉,情节严重的。
  
  12.无故损坏公物,损失重大,或涂改、毁坏重要文件的。
  
  13.经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纪或责任事故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教职工如对处理不服,可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诉,或依照法律、法规解决争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继续教育中心
  
  2020年10月15日